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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利政策

依本公司章程第129條,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,基於資本支出、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,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,以現金股利及/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。
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,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,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:(1)最多為百分之十五(15%)、最低為百分之一(1%)作為員工酬勞(包含本公司員工及/或關係企業員工)(下稱「員工酬勞」);及(2)最多為百分之二(2%)作為董事酬勞(下稱「董事酬勞」)。無論前述內容為何,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,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。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、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,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,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/或股票方式發放。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,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。
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,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,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:
(a)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;
(b)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(如有);
(c)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(10%)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,不在此限;
(d)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;及
(e)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(a)項至第(d)項後之數額,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,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,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。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/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,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,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(a)項至第(d)項之百分之十(10%),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(10%),並以百分之百(100%)為上限。

年度/項目 現金股利
(每股金額)
股票股利
(每股金額)
合計 除權息交易日
2021 0 0 0 -
2020
(2019年虧損)
0 0 0 -
2019
(2018年虧損)
0 0 0 -
2018
(2017年盈餘分配)
0.3 0 0.3 2018/08/16
2017
(2016年盈餘分配)
4.0 0 4.0 2017/07/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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